严惩不贷!针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新规来了!
作者:郭楠 发布时间:2024-02-29
《规定》有什么主要内容?
咱们先来一图读懂↓
针对假冒他人身份
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商投资企业
中介机构违法代理等行为
《规定》指出
要坚持源头预防、全程防控
强化责任追究
并制定了一系列易于操作、行之有效的措施
市监君给大家划重点整理好了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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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部门共享机制,加大源头预防
1、进一步完善了实名登记规则。明确企业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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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登记代理中介行为的规范。首次明确了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这对于净化中介代理市场不啻为一把“尚方宝剑”。
3、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大对国有资产出资行为的管理。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息化等方式,查验比对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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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管规则,注重行刑衔接
1、进一步规范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流程,更为稳妥有效地解决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对象诉求问题。
在调查程序方面:一是明确登记机关调查处理程序的启动包括企业申请、主动发现和其他部门移交三种情况,筑起多维共治防范体系。
二是明确了调查程序、工作时限、取证处理、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情形,为地方登记机关防范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开展,提供了较为具体的详细指导。
三是首次明确了提交虚假承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具体情形。
四是规定了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营业执照管理的具体要求,有效终止假冒企业产生的不良影响,实现对假冒企业的闭环处置,更好维护了被冒用人的利益。
2、强化登管衔接、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打击虚假登记行为,防范和化解市场主体登记准入风险。
在追责惩处方面:一是加大了对虚假登记的打击惩处力度,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5万-100万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责任,并衔接了刑事责任。同时,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市场主体登记限制等信用惩戒机制的运用。
二是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认定予以更具体的规定,明确直接责任人包括对实施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起到决定作用,负有组织、决策、指挥等责任的人员,以及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人员。
《规定》的实施将让打击假冒企业登记的制度长出更锋利的“牙齿”,也能让假冒企业登记的不法分子付出更重的法律代价、失信代价,能充分释放法律的惩戒、震慑、教育、拒止效应,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