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维权100问(第27期)| 侵害商业秘密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刑事自诉?
作者:郭楠 发布时间:2024-01-02
Q1:侵害商业秘密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刑事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案的范畴)属于法条中所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也属于可提起刑事自诉的范畴。所以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进行自诉:(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商业秘密刑事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Q2:涉及商业秘密可否不公开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Q3:作为企业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
(1)员工入职后签订保密协议,重要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2)企业有必要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3)防止泄露商业秘密,要筛选出重要的信息进行分级,建立完备的文件管理制度。如:保存涉密文件的电脑不联网;访问和拷贝文件需要权限;员工访问涉密文件会自动弹出保密提示;对员工发送邮件进行规范化管理,防止误发涉密文件;定期销毁涉密纸质文件等。
(4)为员工提供足够的物质、精神激励,培育企业文化,使员工有强烈归属感和自豪感。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简介
自诉人:唯某某(深圳)有限公司
自诉人许多员工发现个人工作邮箱收到陌生邮箱群发的邮件,部分内容疑为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失窃。自诉人接到员工反映后,立即通知公司网络技术部门核实,部分群发邮件内容来源于公司领导之间邮件往来的、禁止公开的商业秘密。自诉人评估,截至目前,此事件给自诉人造成五十万元的经济损失。经自诉人公司内部核查,发现此事件疑为曹春生、李鸿俊所为。同日,自诉人与曹春生、李鸿俊谈话,两人承认群发邮件信息是他们通过黑客技术从公司邮箱窃取,然后通过二人共同申请、控制、群发至自诉人的部分员工,遂以两被告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请求法院追究两被告刑事责任。
法院裁定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法院观点聚焦
该案是否属于可提起刑事自诉的范畴?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审查,本案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不足以证明两被告人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自诉人坚持控诉,依法应不予受理。
涉案重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修正)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