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海外|美国篇? Mattel v. MCA关于戏仿抗辩问题
作者:郭楠 发布时间:2024-01-12
一、
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原告):Mattel, Inc.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MCA Records
审理法院: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审理结果:MCA的歌曲未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和淡化Barbie商标
Mattel公司是著名的芭比娃娃的商标权人和版权人。MCA唱片公司发行了Aqua乐队创作了一首歌曲,名为“Barbie Girl”,该歌曲的创作原型是Mattel公司的芭比娃娃的形象并对其进行了嘲讽。Mattel公司提起诉讼,地区法院裁定,该歌曲是对芭比娃娃的戏仿(parody),MCA使用Barbie一词不可能使消费者混淆Mattel公司与Barbie Girl的关系或淡化Barbie商标。Mattel公司提出上诉。
二、
法律标准
关于混淆问题。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的单词、短语或符号。一些商标会进入公共话语,成为词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填补我们词汇中的空白,为我们的表达增添时代气息。一旦商标被赋予了这种表达价值,就会成为我们语言中的一个词汇,并承担起商标法范围之外的作用,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国国会制定任何法律以剥夺言论自由,商标所有者并没有权利控制公众对商标词汇的使用,当其使用超出来源标识功能的意义时。
关于淡化问题。“淡化”是指当商标被用于识别不同产品时,其价值被削弱。与商标侵权相比,淡化所造成的损害通常发生在消费者没有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的情况下。商标淡化通常是被禁止的,除非它属于法定豁免范围,豁免情况其中之一就是非商业性使用,这似乎与商标必须是在商业上使用才具有淡化作用的规定相矛盾,在《联邦商标淡化法》(FTDA)立法过程中对此给出了解释,“非商业性使用”是指完全由非商业性或完全受宪法保护的言论构成的使用。FTDA不会禁止或威胁非商业表达,如恶搞、讽刺、社论和其他不属于商业交易的表达形式。当某种言论的发表不仅仅是用于商业交易时,该言论的发表就不是“纯粹的商业使用”,可以获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充分保护,属于FTDA的非商业使用豁免情况。
三、
法院判决
本案中,MCA公司虽然在歌曲名中使用Mattel公司的“Barbie”商标,但是歌曲名中使用Barbie显然与歌曲本身相关,这首歌是关于芭比娃娃和Aqua声称她所代表的价值观的,其中讽刺了芭比娃娃的形象,构成戏仿。歌名没有明确误导作品的来源,也没有明确或以其他方式暗示该作品是由Mattel公司制作的。因此,MCA使用“Barbie Girl”并不构成对Mattel公司商标的侵权。另外,“Barbie Girl”并非纯粹的商业言论,因此可以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充分保护,在“Barbie Girl”中使用“Barbie”商标属于FTDA的非商业使用豁免范围。
上诉法院最终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四、
典型意义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言论自由是一项备受重视的权利。本案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美国商标体系对言论自由的关切,尤其是商标侵权和商标淡化情境中的一种例外。戏仿行为被认定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商标淡化,这充分体现了法院对言论自由的重视。长期以来,戏仿作为商标诉讼中的一种有效抗辩理由,不仅受到第一修正案的法律保护,而且也被社会普遍认可为是一种合理的社会运作和大众娱乐方式,拒绝承认这种例外就可能限制人们之间的交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