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海外|美国篇? Marketquest v. Bic关于合理使用抗辩问题
作者:郭楠 发布时间:2024-01-12
一、
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原告):Marketquest Group, Inc.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Bic Corp.
审理法院: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审理结果:提出合理使用抗辩理由的商标侵权案件不宜采用即决判决
Marketquest Group, Inc.生产和销售促销产品,其拥有“All-in-One”和“The Write Choice”的商标。Bic Corp.在2009年收购了促销产品公司Norwood,Bic和Norwood在多个场合使用“All-in-One”这一短语,如Norwood在其出版的2011年促销产品目录的封面和目录中使用“All-in-One”这一短语,BIC在其钢笔的广告和包装上使用了“The Write Pen Choice for Thirty Years”这一短语。
Marketquest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Bic,双方都提出了即决判决的动议。地区法院批准了Bic的即决判决动议,认为Bic对两个商标的商标侵权索赔进行了合理使用(fair use)抗辩。Marketquest不服,提出上诉。
二、
法律标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地区法院基于Bic使用“All-in-One”的合理使用抗辩作出了有利于Bic的即决判决,地区法院作出即决判决的做法是否正确。
美国《商标法》第1115(b)(4)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一种典型情况——由描述性词语组成的商标,作为对商标侵权诉讼的肯定性抗辩,合理使用抗辩要求被告证明:(1)该术语并非是作为商标使用的;(2)该术语是被用于描述其商品的;(3)该术语是善意使用的。被告是否确立了这些要素是需要进行事实认定的重大问题,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
上诉法院指出,尽管在商标案件中可以对合理使用抗辩做出即决判决,但是总体上不赞成即决判决,这是由于是否适用合理使用抗辩往往取决于争议的具体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即决判决有可能忽略商标纠纷的具体事实。
三、
法院判决
本案中,如果要成功证明合理使用,Bic必须证明它并未将这些术语作为商标使用,这些使用是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且该使用是出于善意的。这些要素中的每一个都存在着实质性的事实问题。根据所提供的证据,陪审团成员有可能判定这些术语实际上是作为商标使用的,或这些使用不是用来描述被告的商品或服务的。Bic在收购Marketquest的一个竞争对手后使用了不止一个而是两个Marketquest的商标,也有可能得出Bic的行为是出于恶意的推论。
因此,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合理使用抗辩要素存在实质性的事实问题,不能使用即决判决,地区法院的即决判决被推翻,该案被发回重审。
四、
典型意义
描述性合理使用可以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所谓的描述性合理使用,是将商标用语当成描述自己产品服务的名称、形状、质量、性质、用途、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说明,而非作为商标使用。在以此作为抗辩时,被诉侵权方需要证明(1)该术语并非是作为商标使用的;(2)该术语是被用于描述其商品的;(3)该术语是善意使用的。
此外,本案中法院还明确了对于合理使用抗辩问题,尽管可以采用即决判决,但一般因存在事实问题而不宜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