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海外|欧洲篇③ CIPA v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关于商品或服务范围问题
作者:郭楠 发布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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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原告):Charted Institute of Patent Attorneys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Registrar of Trade Marks
审理法院:欧洲法院
判决结果: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所涉及的商品与服务范围需被明确表明
英国特许专利代理人协会(CIPA)于2009年10月16日在英国申请注册商标“IP TRANSLATOR”,用于第41类服务,标题为“教育;提供培训;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认为原告申请的商标涉及尼斯分类第41类的标题,其申请涵盖了41类的所有服务,在考虑该分类下的所有服务,包括翻译服务的情况下,UKIPO认为“IP TRANSLATOR”对这些服务而言具有描述性,因此驳回了注册。CIPA提出了上诉,该判决最终被上诉至欧洲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所涉及的商品与服务范围是否需被明确表明以及涉及到尼斯分类表的类标题时的问题作出裁决。
Part.02
法律标准
欧洲法院认为,申请人必须对所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足够清晰、准确的表述,以便主管部门和经济经营者能够对其进行准确的识别。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可以通过具体列举申请人所寻求保护的每一项商品或服务,这应当理解为包括构成或组成具体所列商品和服务一部分的商品或服务,例如零部件,或者与其直接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但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可能难以实现,因此,另一种选择是确定基础商品或服务,以便主管部门和经济经营者能够准确地确定所涵盖商品和服务的基本客观特征和属性。
欧洲法院认为,申请人可以使用尼斯分类的类标题的一般指示来标识其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但该标识需要满足所需的清晰度和准确度要求。一些类标题本身就足够清晰和准确,使主管当局和经济经营者能够确定商标所赋予的保护范围,而一些则不能满足要求,仅以一般方式表明了商品或服务原则上所属的领域,如果没有进一步的细节,主管当局无法履行对注册申请或经济经营者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以清晰、准确地查明其当前或潜在竞争对手的注册或注册申请。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都必须说明商标申请是涵盖该类别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还是仅涵盖部分商品和服务,若涵盖部分还需要说明涵盖哪些商品和服务。
Part.03
法院判决
欧洲法院作出上述解释,将此案发回到英国法院,并指出应当由英国法院来决定CIPA使用尼斯分类41类标题作为服务范围,是否意在涵盖该类中的所有服务,尤其是翻译服务。
Part.04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了申请人应充分清楚并准确地指明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以便主管部门及经济经营者能够据此确定寻求保护的范围。并且,申请人可以使用尼斯分类的类标题所包含的一般说明或其他概括性用语,但必须满足清晰及准确的要求。此外,如果商标申请旨在涵盖特定类别中包含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人现在必须确保在申请中具体说明这一点。若商标仅仅意在包含部分商品与服务,申请人则应明确表明具体包含哪些商品与服务。
该案的判决出乎商标所有人和从业者的意料,许多商标注册是使用类别标题提交的,因为他们相信这些标题意味着涵盖了类别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法院在该案的判决表明其对这些注册范围的怀疑。自该案判决以来,法院在其他多个案件中都清晰地表达了其立场。然而,在普通法院的上诉中,欧洲法院确认该案的判决对该日期之前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追溯效力。
在2015年的欧盟商标改革后,相关规定也写入了欧盟商标条例(EUTMr.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