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SC-IP快讯 | 想将批量维权作为牟利的手段?不可取!
作者:郭楠 发布时间:2024-02-20
一
想将批量维权作为牟利的手段?不可取!
民事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权合法、合理维护其自身权益;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倡导、鼓励使用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并将无形的知识财富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和工具,将“诉讼”作为牟利的途径,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批量维权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正常方式,但当其成为权利人主要甚至是唯一牟取利益之手段时,就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不应当被提倡。
二
对银幕拍照就是盗摄?
为发表影评而使用了电影的照片,从使用目的看,仅为点出其评论对象和证明其观影行为,符合“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规定,其使用数量也很有限(但需注意,使用数量并非判断是否合理使用的唯一标准,也不存在固定的定量标准),不足以产生剧透效果,更不足以形成市场替代,可以认为是“适当引用”,不会影响相关电影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倾向于认为热搜事件中,对电影银幕的拍照并将照片随评论在网上发布,属于合理使用情形。
三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新质生产力,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这一崭新创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内涵,为新时代新征程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和行动指南。如果说高质量发展是一场“登山赛”,引领未来的新质生产力则是当之无愧的“制高点”。谁能抓住机遇先行攀登,谁就能占得先机、赢得优势,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新质生产力何以为“新”?“新”在新的科学技术、新的生产方式、新的产业形态,核心要义是以科技创新驱动生产力向新的质态跃升。如何发力?以新提质!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两个轮子一起转”,以创新合力共同构建一个全新的高质量发展动力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