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度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公告
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5-16
深市监公告〔2025〕13号
2024年以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广告导向监管,聚焦民生领域,持续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净化我市广告市场环境,震慑广告违法行为,现将10宗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公告。
一、深圳市吉速达驾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中制作了宣传单发放给顾客,该宣传单上印制有“另开通科一科四培训班,文盲,识字少,记性差老师一对一辅导,保证考过”、“绿色通道,单科二科三考试超过4次,人去保过”、“专业办理ABCDE证45天拿证”、“硬件设施深圳第一,师资力量深圳第一”的广告语。当事人发布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宣传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2024年11月1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以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100元。
二、深圳市景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发布餐饮广告“2人高人气龙虾套餐,透明厨房,鲜活看得见。主厨推荐美味做法2选1(芝士焗龙虾(鲜活现捞)、避风塘龙虾(鲜活现捞))”。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现场的视频监控和“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发现龙虾菜品均由冰冻龙虾制作而成。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广告宣称用鲜活现捞的海鲜而实际用冰冻海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
2025年1月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三、深圳市健之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当事人运营的直播间进行产品宣传直播,主播有对某款“学习灯”产品宣传“预防近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1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9106.44元。
四、深圳市信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小产权房销售广告案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涉嫌违法发布小产权房销售广告,含有“村委统建楼”“买到就是赚到”等广告用语。当事人违法发布小产权房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024年07月0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万元。
五、深圳市竹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营销中心设置的“传承启元”项目沙盘广告展示中发现当事人宣传所售房地产项目周边配套设施标注有“北京中医药大学”、“坪山大学城”、“深圳大学-希伯来学院”、“深圳市自然博物馆”等建设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名称字样,且未标注“规划中”或“建设中”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2024年03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后立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
六、深圳安贝康诊所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写字楼电梯内发布广告,内容为“别让一个疤,影响一张脸”“脉冲COz点阵激光”,当事人涉嫌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024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80元。
七、广东东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及发布的广告含虚假宣传内容案
2024年4月-2024年7月,我局接到关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的药品广告线索41条,涉及当事人在拼多多、京东、天猫、淘宝平台开设的网上药店销售的28个药品,广告含有“止百种痛”“增强免疫力、吃了头发不白了、当晚瘦十斤、去黑头淡化痘印祛痘”“当晚瘦十斤”等涉嫌违法用语。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发布涉案药品广告前,未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药品广告宣称的适应证或功能主治均超出其说明书范围;药品广告宣称功效(功能)与实际情况(说明书)不符;广告存在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当事人作为网络经营者,存在使用在网页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涉案药品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发布涉案药品广告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发布涉案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发布涉案药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2024年9月2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对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没收违法所得32元,并处罚款60692元(其中广告违法罚款60660元、价格欺诈罚款32元)。
八、深圳市猫员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号平台“猫员外RICHKAT”发布“嗨,生活啊,没有什么是一顿啤酒外卖解决不了的”的视频,视频中出现饮酒动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的规定。
2024年12月1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8180元。
九、深圳市星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宣传功效的食品广告案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翼龙刺梨原液”属于食品,当事人在网站和宣传页发布“翼龙刺梨原液”具有“抗氧化强身健体护肤美容增强免疫力排毒排铅减低胆固醇”“抗衰老抗疲劳抗辐射”“翼龙刺梨黄金液细胞还原5大原理,清除人体内的自由基、病毒等有害物质、吸收:小分子携带营养物质细胞膜直接吸收营养、修复受损细胞和组织延缓细胞衰老、促进健康细胞分裂和增殖取代死亡细胞人体机能再生、激活人体的自愈力恢复人体各项机能”等功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4年10月2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80元。
十、深圳爱生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京东商城和抖音店铺上架销售的“即食益生菌粉”均为普通食品,由于食品中含有“发酵粘液乳杆菌”和“植物乳植杆菌”有解酒护肝、肠胃调理的作用,因此当事人在上架标题中宣传“护肝”“肠胃调理”和“调节肠道菌群”。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该款食品就有其所宣传的功能,其次,根据《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上述功能均属于保健食品的功能。当事人所销售的“即食益生菌粉”“即食型益生菌”等产品所宣传的功效会误导消费者以为其为保健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0月0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800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