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5-16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整治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鼓励举报深圳市市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市级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坚决维护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及《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广东省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粤粮规〔2024〕3号)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市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市级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广东省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粤粮规〔2024〕3号)第二条之规定,市、县级政策性粮食购销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我市正加快构建高标准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购销监管制度、拓展案件线索来源等工作,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政策性粮食监管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提升我市粮食购销执法监管效能,确保全市粮食供给安全,有必要按照省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我市市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市级实施细则》共十五条,规定了奖励适用情形、举报奖励原则、奖励资金标准、奖励资金发放程序等内容。

(一)奖励适用情形。规定了举报从事市级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且属于市发展改革委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

(二)举报奖励原则。主要是明确举报奖励按照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奖励标准的原则开展,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部门职责依法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工作。

(三)奖励资金标准。综合举报线索质量、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将奖励分四个等级,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以下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

(四)奖励资金发放程序。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机关且其受理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市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举报人,协助举报人在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举报奖励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