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端装备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机构: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5-08-18
深工信规〔202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本市高端装备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相关要求,规范《深圳市关于推动高端装备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4〕4号)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高端装备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是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申报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高端装备产业,重点包括金属切削机床等减材制造装备,铸造、锻压、焊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等等材制造装备,3D打印等增材制造装备,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专用设备、新能源领域装备、电子专用设备,科学仪器、工业仪器及专用仪器等精密仪器设备,船舶、轨道交通及机器人等领域。
第四条 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绩效明显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核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和发布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提交项目扶持计划申请书等材料,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评价、审计和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及专业化工作。被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项目类别、标准及其费用范围
第八条 重大战略性原创性项目攻关扶持计划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方式、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如下:
(一)该扶持计划对围绕薄膜沉积设备、离子注入机、薄膜量测设备等晶圆制造设备;曝光机等面板制造前、中道制程设备;超精密数控车床、铣床、磨床和复合加工机床;高端电子测试仪器、几何量测仪器、科学实验仪器;重大深海采矿装备等整机和核心零部件,开展重大技术装备攻关项目予以资助。
(二)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
(三)资助标准为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
(四)资助的费用范围为项目总投资费用,主要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因实施该项目而发生的设备及工器具(包括软、硬件)的购置、改造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必要的场地改扩建工程费。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自主研发费用主要是指因该项目实施必要的研发设备设施购置费、研发材料费、试产定型测试验证及其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专家咨询费、核心研发人员费(核心研发人员不超过5人;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第九条 自主可控的装备互联协议推广应用扶持计划的资助范围、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该扶持计划支持数控装备内置或兼容NC-Link互联通信协议标准,工业软件等适配NC-Link互联通信协议标准,形成有利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统一标准;支持数字化工厂/车间应用NC-Link协议标准,形成基于NC-Link协议的工厂/车间数字化解决方案示范。
(二)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
(三)资助标准为按照NC-Link互联通信协议相关部件和系统采购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的资助范围、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该扶持计划鼓励企业将具备突破性、先进性的装备整机(含系统)、核心零部件申请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二)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
(三)资助标准对研制符合首台(套)目录的产品的企业,按照两年内产品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计划的资助范围、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该扶持计划面向装备全生命周期共性服务需求,加快关键性、紧缺性公共服务供给。支持建设机器人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机床加工工艺服务平台、精密仪器校准检测平台、轨道交通装备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等。
(二)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
(三)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平台,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项目单位应当同时符合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
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高端装备领域研发、生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部分不适宜布局深圳市的环节可延伸至经市政府认定的省内对口合作园区实施;
(四)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五)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六)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七)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八)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重大战略性原创性项目攻关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
(二)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及流动资金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三)项目单位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或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或拥有与申报项目对应的研究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
(四)申报项目的产品技术指标、工艺及性能参数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已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自主可控的装备互联协议推广应用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支持数控装备内置或兼容NC-Link互联通信协议标准。
(二)项目单位已获得数控装备企业官方开发授权;
(三)开发成果符合NC-Link标准协议框架,且取得具备专业认证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四)新建或改造整条制造产线/车间,应用NC-Link标准相关产品开展互联互通及相关数字化应用服务示范。
第十五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由申报单位研发生产,并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引用指导目录;
(二)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已实现销售且已完成交付;
(三)对应的产品取得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条件为,申报项目已按照我市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遴选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并列入深圳市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录。
第五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环节。
第十八条 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申请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申请书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申请材料的,应向项目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形式预审后,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第十九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如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依据项目专家评审评分表,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材料集中评审与答辩或现场评审的方式。
(三)专项审计(如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实际合作金额、实际销售金额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前期审核程序的项目,就项目单位及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五)专项核查(如需)。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申报材料、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等情况,对可能有疑议的项目以现场考察、专题会议等方式予以专项核查。
(六)拟定项目扶持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申报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标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等,拟定扶持计划。扶持计划包括拟资助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定的扶持计划,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并提供证据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八)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投诉及举报,或异议、投诉及举报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受资助单位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出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经营异常、破产等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取消资助或暂不拨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提出量化绩效目标,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或者项目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项目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并配合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扶持计划申请受理与审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非法骗取或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选择性实施,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25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9日。